集团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实体,依照授权管理、经营所属广播影视实体的国有资产,对集团所属成员单位的宣传、人事、财务、业务和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集团内部要划分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事业管理职能和产业开发职能、宣传创作业务和经营业务,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规范集团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承担的资产经营责任,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积极探索适应集团发展要求的财务结算和监管体制。在集团中,事业单位按事业管理规定运营,采访、编辑、播出等新闻宣传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参与经营活动。对于集团所属的电影集团公司、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和独立于企业的监事会,监事会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委派。
五、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广播影视集团和广播影视单位的新闻宣传、艺术创作、科学技术、事业规划、传输覆盖、市场管理和对外交往等行业管理职责。集团主要管好自身的宣传和事业发展。为加强对集团工作的领导,可实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与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个别交叉兼职。
六、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由省(区、市)广电局提出方案,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审核和省(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组建广播影视集团,由市广电局提出方案,经省(区、市)广电局审核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在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未组建前,暂不审批所在行政区域内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
省(区、市)、市广播影视集团党组(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国家广电总局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电影集团的组建方案,由所在省(区、市)广电局负责制定,经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七、在组建集团过程中,凡涉及到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调整,应严格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八、广播影视集团组建后,各项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一是要着力于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合理分工的原则,实施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尽快实现集团整体运营的目标。二是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整合,组建全国和省(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实现上下贯通、统一运营。三是结合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转变,加强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合、重组,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加入集团,成为集团所属电台、电视台的分台或派出机构。四是积极推进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形成规模优势,使集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能够适应国内外媒体竞争的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