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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
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52号 2001年12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坚持广播影视的特殊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有益做法,有利于确保党对广播影视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有利于广播电影电视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广播影视集团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传输网络公司、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出版、科技开发、广告经营、物业管理的综合性传媒集团。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集团应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业,以新闻宣传为中心,以繁荣创作为重点,同时可兼营其他相关产业。集团承担完成宣传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集团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广播影视业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影视集团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组建集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重点是搞好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和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试点工作。已经组建的集团,要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和提高。
  有相当实力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在完整转播中央和省(区、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前提下,可以组建集团。“有相当实力”是指在2000年达到以下条件:(1)国民生产总值在800亿元以上;(2)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3)具有较强的广播电视综合实力。
  以中影、上影、长影、珠影、峨影、西影为骨干组建六个电影集团,并以紧密型或松散型方式加入广播影视集团。
  四、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是集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集团工作,负责加强集团党的建设,研究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决定重要宣传业务、人事任免、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集团管委会在集团党委(党组)领导下,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集团的各项任务,推进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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