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治理整顿和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序健康发展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85号),在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基础上,整顿滥采乱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加强督察指导和调研工作,认真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从法制、体制、机制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着手,深入研究、推进改革,探索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要下大力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
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深入开展我国矿产资源可供性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深化储量管理改革,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动的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利用与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市场建设和规范,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加快扩大对外开放步伐
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继续深化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规则,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服务,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市场的建设,加快市场化步伐,确保市场有序规范运行。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公开政府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基准地价等市场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建设环境。加强土地产权登记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加快中介机构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公开查询。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依法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扩大对外开放。认真清理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重大项目的投资促进活动,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70号),推进相关工作,深化矿产资源勘查体制改革,努力建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营造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国家储备制度研究和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研究,突出俄罗斯等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突出我国急缺矿种,研究实施“走出去”利用国外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加强为企业开展国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信息服务。继续实施授权省级审批外商投资探矿权、采矿权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