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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盘盈盈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日常办公设备、图书和其他资产纳入计划管理费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对负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偿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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