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计划管理费组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计划和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财务可能编制。
第七条 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准后,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除非特殊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1、利息收入,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短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拓宽收入的来源渠道。
(二)取得的评审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三)其他收入中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除捐赠者特别约定外)应当全部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可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不足。
(四)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五)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帐户,核算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