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附言和交易编码项:(1)每笔交易均要求企业填写和银行录入交易附言,并与交易编码一致;(2)交易附言应该是以汉语或英语简略而准确描述实际的交易性质,如“进口海运、个人所得税、律师费”等,而不是简单重复录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中的文字或是模棱两可的“代垫款、服务费、运费、外债、投资”等,也不可仅以合同号或以收款方式等作为交易附言;(3)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附言应该是收款的性质而不是其汇入款项用途的描述;(4)对外付款的交易附言应该是付款合同中付款性质的简要描述,应要求付款银行审核对外付款申报单的交易编码、国别,并将相关商业单据、批件归档,外汇局事后现场核查付款合同与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是否一致。
2.交易对方项:因为此项信息不全面会影响对交易编码的判断,尤其是对于资本项下交易,所以企业、银行填写和录入的涉外收支申报单应有付款人项和对外付款申报单的收款人项。
3.现汇、结汇、购汇项:目前发现许多上报数据没有现汇、结汇、购汇项,也没有录入收款或付款帐号,造成不能对该项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并影响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核对与分析。
4.国别:对外付款的收款人国别应该是实际收款人所属国别,涉外收入的付款人国别应该是实际付款人所属国别,核查时应注意申报单位有无因错误理解国别含义或对国家(地区)代码表看错行、错列的情况。对国别是“中国”的要核对无误。
二、非现场核查的方法
各级外汇局应该不断探索、完善适合本辖区的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方法,现列出以下方法供参考。
(一)系统查询:利用“基础数据查询”中“打印→输出到文件”功能,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制作成Excel数据文件进行编辑、数据排序等,可以分银行、地区逐笔核查申报单的交易编码、国别、结售汇购汇等情况,建立多个数据库,也可以针对某一个单位或一类交易编码进行查询。另外,根据基础数据查询时出现“满足条件笔数大于显示笔数”和管理查询时“汇总数据小于基础数据”的情况,来发现录入单位基本情况表不规范或表单不符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在上报数据前解决,会影响上级局的数据查询)。
(二)经验判断和交叉核对:充分利用外汇管理部门数据(外资、核销等)和外汇管理经验来判断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正确与否。
(三)重点核实和规范修改:对国际收支金额大、笔数多或交易性质复杂的申报单位,外汇局可直接与申报单位联系、核实,然后由申报单位给银行发函将与外汇局核对的结果通知银行修改错误申报信息,银行修改后通知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