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加强国际收
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的通知
(汇国函[2001]61号 2001年12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在全面性、及时性方面有了较大提高,在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和预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一年以来的非现场核查,发现目前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申报数据的质量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使国际收支统计适应“入世”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现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一)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1.单位名称:对公单位应以其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批文等的正式名称为准,不能用简称、英文、汉语拼音等,不能有空格,各地区应该统一录入格式;对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其英文名称。
2.单位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的代码为准。为了保证单位代码的准确,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相应的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对以前录入的错误单位代码,银行应通知开户单位补交或到相应的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并重新录入,原错误单位代码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3.外汇局应当清理“管理查询”中的“行业、企业属性不一致的单位列表”,协调和督促银行进行清理和修改,并建立修改档案,确保系统中同一单位名称、代码和属性的唯一性。
4.单位联系电话:要求银行定期更新单位的联系电话,对有疑问的申报数据,外汇局应向申报单位核实交易性质、国别等方面的真实性。
(二)申报单的填写和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