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