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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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