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下浮的有关说明
铁路旅客运输从整体上来说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客流高峰期的旅客需求。但由于我国客运市场具有比较明显的不均衡性,在某些线路、某些时期、某些方向上,也会出现旅客列车能力空闲的情况。譬如与高速公路平行的短途客车,午夜始发的客车,列车卧铺的白天时段,春运临时客车的返空方向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铁路运输企业利用票价下浮吸引一部分旅客,同时取得一些边际收入,这对消费者不会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由于营销需要,要求对团体旅客等采用国内外通行的票价折扣优惠等方式,实行票价下浮。在不违背《
价格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旅客列车票价下浮权,是推进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化经营的重要条件,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重要经营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实行票价下浮,包括春运、暑运、五一和十一。
为了维护我国运输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按照《
价格法》有关规定,要求下浮后的铁路客运票价水平不能低于成本。
(六)关于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程序的说明
为加强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力度,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局管内实施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必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即铁道部备案。
由于有些旅客列车要跨越几个铁路局,单个铁路局不能独自决定票价的浮动,需要铁道部进行协调或认定。因此,要求跨铁路局运行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时,应经铁道部协调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铁道部对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票价浮动的旅客列车,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严格审查票价上浮的列车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上浮幅度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发现超范围、超标准浮动的,将立即责令停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要抄当地省级物价部门,以便地方物价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进行监督。
为保证旅客事先了解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变动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旅行计划;也为了便于广大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监督,规定铁路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必须提前7天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