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电公司系统内的固定资产调拨应实行按值论价、有偿调拨的原财,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2.5万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调拨均需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对外经营性租赁,原值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报国电公司审批。原值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国电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辅助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按照财政部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并报国电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电公司负责确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电公司系统对外担保,按《国家电力公司本部担保管理规定》和《
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实行,并实行担保年度分析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电公司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的会计核算办法。子公司按照国电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电公司组织、指导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子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国电公司负责选派。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原网内省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送国电公司授权管理的分公司初审后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电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子公司按照与国电公司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国电公司负责组织测算系统内电网电价调整方案协调、疏导电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