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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电公司拟定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并依法决定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事宜,报财政部批准。子公司拟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方案,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国电公司拟定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所属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公司国有资本支生变动,属国电公司系统内部资本结构调整的,由国电公司审批;涉及系统外的国有资本变动,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国电公司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属子公司内部资本结构调整的,由于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系统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组等行为,按国电公司相关规定,报国电公司审批和核备,涉及资产变动的重组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价值作为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程序,按国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国有资本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应及时办理增资报废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项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国电公司核备。涉及其他资产(如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资产)的财务事项,按照国电公司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凡属大型施工机械及未提足折旧的火电、水电机组和已提足折旧但单台火电机组在5万千瓦、单台水电机组在2.5万千瓦及以上,输电线路220千伏、变电设备2.5万千伏安及以上的,需报国电公司审批。水电机组报废后,水工机械、大坝及其他相关资产再利用,应实行有偿原则,并报国电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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