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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2002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系统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电公司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国电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国电公司投入的国有资本。
  第三条 国电公司系统财务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效益优先、维护权益。
  第四条 国电公司系统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分配、财务预算等),应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出席或列席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子公司总会计师由国电公司任免或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国电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同意。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子公司年度内资本运营和各项财务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国电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建立财务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子公司于年中和年度提交预算分析报告。依据《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电公司对子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国电公司将逐步强化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投向,控制资金风险。子公司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减少资金沉淀,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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