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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7号 2002年1月16日)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现就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报告后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见附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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