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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制后的城市信用社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制后的城市信用社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城市信用社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城市信用社和合并重组后形成的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如具备条件,经审核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市场成员。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并报总行备案。
  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未出现账面或实际资不抵债;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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