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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2]13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 ]37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调整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各部门在当年预算中解决。
  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2]37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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