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合作,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机构完善,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
(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创新。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和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察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坚持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与监察职责;
(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八条 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连续三年被国家局评为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或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并在安全生产监管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特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四)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评选奖励,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推荐名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