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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 2002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成立年度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参加评选:
  (一)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局每三年评选一次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与人事部联合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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