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478号 2002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钻井卡瓦、钻井吊钳、吊卡、吊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起草《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