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航空公司部分资产折旧年限的复函
(财建函[2002]24号 2002年7月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飞机折旧政策的函》(民航财函[2001]596号)、《关于调整飞机折旧政策问题的补充说明》(民航财函[2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飞机及发动机达到规定的适航标准,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飞机及发动机的折旧年限作适当调整:
1、同意调整观行运输飞机折旧政策: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小于100吨,飞机、发动机(含备份发动机)折旧年限为8年至15年;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大于100吨,飞机、发动机(含备份发动机)折旧年限为10年至20年。
2、如租赁已使用过的飞机,则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2001]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