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及时地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形式
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机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定期或随时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形式,向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
二、报送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的贯彻
《条例》、
《通知》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制度,重要会议的省市领导讲话等;
2.每月末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研究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
3.每半年和每年分别报送本期(半年和全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和下期(半年和全年)工作计划;
4.按照《建设部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国统函[2002]29号)和《建设部关于调整的通知》(建房改[2000]37号)的要求,按期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