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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赵新先、许宁等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三九医药未就委托三九药业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三九医药与三九药业于 2000年1月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称,三九医药于1999年11月与三九药业达成共识,由三九药业代为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三九药业于1999年12月向浙江凡思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划出委托投资款人民币8450万元,并于2000年10月25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款2532万元。三九医药于2000年12月29日将委托投资款人民币8000万元划入三九药业,于2000年12月31日收回委托投资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款1483.86万元,并据此确认债权投资收益1483.86万元。
  对上述委托关联公司投资的事项,三九医药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的规定予以披露。
  (四)三九医药未就存款人民币11.43亿元到其关联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进行详细披露
  租赁公司系三九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三九集团”)控股50.28%的子公司。三九医药自1999年12月31日开始,将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租赁公司。截止2000年12月31日,三九医药共存出款项17笔合计11.43亿元,年利率分别为2.25%(共4笔合计2.19亿元)和2.925%(共13笔合计9.24亿元)。根据公司2000年年报披露,三九医药公司本部的长短期借款由年初的1.18亿元增加到15.68亿元,净增加14.50亿元。上述新增借款全部是银行借款,借款年利率为3.504-9.504%(其中约13亿元的年利率为5.85-7.722%),均远高于三九医药存入租赁公司定期存款的利率。
  对上述将巨额资金低息存放在关联公司的事项,三九医药在2000年年报中仅披露了该余额,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的规定就其成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详细披露。
  三九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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