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2000年度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117号 2002年7月9日)
按照《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78号)的布置,我部委托北京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4月9日至28日对你行及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乱列成本
你行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中列支财会处传票架16列共计价款41,600元,在业务管理费有关明细账中列支会议室办公桌购置款39,600元。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中列支保险柜支出22,880元。
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三章第
二十九条“……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规定,以上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分别并入相应的固定资产中核算。
二、财务手续不全
(一)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向甘肃省环保局统建二号办公楼管理处支付的在业务管理费-取暖费中列支的费用64,579.5元,在业务管理费-水电费中列支的管理费、分摊水电费37,330.49元,无正式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规定,以上应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05.05元。
(二)你行在业务管理费-公杂费中列支无品名清单验收手续的办公用品支出34,602.8元,违反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
四十八条“(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按受凭证单位名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