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6月13日 (89)国税所字第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集字第041号《关于
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执行时间可延长至1990年底以前:
1.
《规定》第
一条确定,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
《规定》第
二条确定,对回收全民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的煤炭集体企业,单独堆放,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