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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 (89)国税所字第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记帐,并按规定征收工商各税;企业“还本”的支出应用其自有资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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