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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库存烟、酒提价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库存烟、酒提价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89]国税所字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工字第67号《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库存商品增值如何处理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应当如何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执行范围系指国营企业,不包括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库存卷烟、酒提价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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