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统配煤矿集体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1991年2月20日 国税函发<199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能源部来文提出,为了解决国营统配煤矿安置待业青年存在的困难,要求对国营统配煤矿集体企业开采边角残煤的收入,在1990年底免税期满后,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国营统配煤矿所属安置待业青年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系回收全民企业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并实行单独堆放、单独核算,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在1992年底以前,酌情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