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在计算所得税时,外国航空公司以其航空运输收入的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30%和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为简化计征,对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收入,可统一按4.175%的综合计征率征税。
五、关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分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
(一)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收入的,除中方分得的运输收入,应按其所适用的税收法规征税外,对外方分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外方取得的利润应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征所得税。
(二)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利润的,应对合作经营的航空运输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中、外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应分别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征收所得税。
六、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对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收入,应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其运输收入总额减除包机费及有关经营费用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包机业务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及国际航空运输所得,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
(二)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其应纳税收入额的5%,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