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 国税发〔199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在今后的经济工作中,把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的效益问题,摆到突出的位置上来。为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为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新的贡献。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从防止和平演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来认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服务观点,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的位置,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中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对能源、交通、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地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各地要对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执行的要坚决执行,没有落实好的要彻底落实,保证政策到位。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发扬“支、帮、促”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等优势,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税务促产增收活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对本地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加强税企联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促产增收措施,确保取得成效。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国税发〔1990〕089号),及时总结推广促产增收工作的好经验,使税务促产增收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进一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