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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12月21日 (89)国税地字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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