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
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1年12月7日 国税发〔199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搞好治沙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帮助沙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沙漠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经研究,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一、凡治沙地区为治沙而举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减免税的产品和行业外,经营发生困难的,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二、对治沙地区的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与排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对通过治理沙漠而举办的种植业、养殖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对为综合开发、加工利用治沙资源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六、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治沙而建设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治沙工程的投资项目,按照《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征免规定办理。
九、除上述各条规定以外,其它与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有关的税收减免问题,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