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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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