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免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免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27日 (89)国税流字第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9)9号文件精神,我局以(89)国税所字第049号和第067号通知各地,分别对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照顾。近来,不少地区反映,对减免税范围和一些政策界限理解不一,执行中掌握得不一致,要求统一明确。为了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统一税收政策,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等等)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