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
 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 (88)国税流字第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4年实行营业税以来,鉴于县以下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存在着困难,曾先后规定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的化肥、农药等暂免征营业税。据各地反映,随着改革的深入,县以下(含县)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供销社除外,下同)的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特别是国家对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实行专营以后,其他企业不准经营。因此,应停止对供销社以外的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中小农具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chl_682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