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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2]183号 2002年6月27日)


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要求开业的申请报告》(天证筹[2002]号)、《关于申请设立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台州证券营业部的报告》(天证筹[2002]0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核准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经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深华验字[2001]验字第2007号)验证,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核准下列单位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额:
  (一)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604.66万元
  (二)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573万元
  (三)杭州市信托投资公司2822.34万元
  二、核准《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章程》。
  三、我会对赵万兴、傅伟光、赵耘、施天星担任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后,上列人员须辞去在其他单位兼任的职务,辞职事宜由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同意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将原浙江工商信托公司基金管委会改组为一家证券营业部,设立在浙江省台州市。具体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由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证券营业部筹建时间为6个月。
  五、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情况的说明》(深华[2001]综字第007、008、009号),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折股投资你公司时,这些证券营业部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同时不存在其他违规负债。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后,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的规定,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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