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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
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31号 2002年7月1日)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2000年1月至10月,浙江证券下属杭州平海路营业部、杭州保m路营业部、上海昆山路营业部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共计融资46079.5万元。
  (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截止2001年3月底,浙江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为6.3亿元,主要用于公司自营及偿还债务。
  (三)操纵“钱江生化”股票价格。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账户、2个自营账户、53个个人账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截止2001年3月20日,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二、处罚决定
  浙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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