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61号)
为了从生产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2002年第2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含转换器)(以下简称插头插座)产品予以强制收回,现公告如下:
一、收回产品的范围是产品结构不合理,原材料耐热、耐燃性能差等多项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插头插座产品(详见附件)。
二、有关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收回附件中列出的已出厂、销售的产品,经销企业要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企业应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对附件中所列的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包括库存产品和收回产品),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切实防止发生危及安全的质量事故。
三、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对附件中所列生产企业同种规格型号的插头插座产品予以查封,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消费者可以对附件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货,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提出退货。
五、对拒绝收回或大部分在销产品未收回的企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企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出厂产品进行强制检验,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