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5)皮肤消毒剂: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6)粘膜消毒剂:眼刺激试验报告
  (7)按现行版消毒技术规范补齐相应项目的检测报告
  7、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8、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9、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领取新卫生许可批件时将原卫生许可批件交回)
  10、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二、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4、产品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包括:
  (1)杀菌强度(或浓度与pH值)测定报告
  (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以最高抗力微生物为准)
  (3)按现行版消毒技术规范补齐相应项目的检测报告
  6、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7、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8、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领取新卫生许可批件时将原卫生许可批件交回)
  9、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无法提供产品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照片。
  第二十六条 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结构、型号(或剂型)、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他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名全称。如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4、审评机构向卫生部提交的报批资料,应以申报单位最终出具的补充确认资料为准;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