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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二十一条 产品配方中成份的填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明原料成分的纯度、规格和含量;
  2、给出配方中全部成份的名称及准确加入量,不得只给出使用含量范围;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化学名称,并注明商品名;
  4、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应当给出学名(拉丁文);
  5、二元或多元包装的产品应将各包装配方分别列出。
  第二十二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受理申报时应同首次申报产品一样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6个月向卫生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受理换发批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
  凡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凡产品配方、结构、型号(或剂型)等可能涉及卫生安全或功能性的项目有变更的,应按新产品申报。其它项目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报单位应向审评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及产品样品。
  一、消毒剂(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消毒剂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配方
  4、主要有效成份及含量
  5、产品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包括:
  (1)有效成份含量测定报告
  (2) pH值测定报告
  (3)稳定性检测报告
  (4)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以最高抗力微生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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