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纳入卫生部公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消毒剂、消毒器械。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申报单位送检产品时,应当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消毒剂(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国产消毒剂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研制报告
  4、产品配方
  5、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检验方法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产品企业标准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二、进口消毒剂(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进口消毒剂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配方
  4、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企业标准
  7、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