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现将使用5725--5850MHz频段频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本文之日起,5725--5850MHz频段作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5850M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一)工作频率范围:5725--5850MHz
(二)发射功率:≤500mW和≤27dBm
(三)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2W和≤33dBm
(四)最大功率谱密度:≤13dBm/MHz和
≤19dBm/MHz(EIRP)
(五)载频容限:20ppm
(六)带外发射功率(EIRP):
≤--80dBm/Hz(≤5725MHz或≥5850MHz)
(七)杂散发射(辐射)功率:
≤--36dBm/100kHz(30--1000MHz)
≤--40dBm/1MHz(2400--2483.5MHz)
≤--40dBm/1MHz(3400--3530MHz)
≤--33dBm/100kHz(5725--5850MHz)
(注: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0dBm/1MHz(其它1-40GHz)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5.8GHz频段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按照《
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规定的频率占用费标准执行,即:
40元/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