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冶金自动化研究
设计院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19号)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你院报来《关于2001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请示》(冶自人字[2001]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院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2520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523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选择你院进行改革工效挂钩审批办法试点,实行工效挂钩方案每两年一审核办法,即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一定两年不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年你院按照国家确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你院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清算,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清算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期末,你院应将本周期工效挂钩情况及下一周期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四、你院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