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组织开展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
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沿海主要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各单位:
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九五”期间,为大力开发和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开展了三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工作,对提高交通行业车、船能源利用率;保护和应用、推广车用、船用节能产品和技术;限制和禁止高耗、低效的假冒伪劣节能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和《
节约和替代燃料油“十五”规划》精神,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发挥节能新产品和技术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十五”期间继续开展“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并逐步实施对节能新产品(技术)的目录管理。现将“十五”第一批推选办法(见附件)发给你们。推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截止至9月30日。
二、申报产品的样本检测时间:截止至10月31日。
三、专家评审、论证时间:11月中旬。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推选办法和推选时间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推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附:
“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
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办法
“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推选和目录公布程序是:由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推选,监测机构检测,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文件及检测、试验和监测结果进行审查评定,公布符合推广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和颁发“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并在交通行业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