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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财监[2002]81号 2002年7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8月28日至11月对你行营业部及下属6个支行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抽查,你行营业部在岗会计人员有6人无证上岗,并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用复印的发票、内容不完整的发票及票实不符的发票入账列支费用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你行营业部应限期纠正,调整有关账务,并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防止类似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二、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你行营业部王府井支行2000年度收回抵债汽车20辆,金额230.21万元,未履行必要程序直接由你行营业部办公室分配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七条的规定,你行营业部应责成该支行限期纠正,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抵债资产。此外,你行营业部下属的海淀支行2000年在“应收及暂付-增资募股手续费”科目购置微机、复印件、打印机等40.58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你行营业部应责成该支行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三、损益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少计收入1729.99万元。1993年原投资银行北京分行(现你行营业部下属天宁寺支行)与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由天宁寺支行与82户业主签定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截止2000年末,你行营业部天宁寺支行以“抵押贷款”名义向82户业主收取贷款利息1729.99万元,挂在往来账上,未及时转作利息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条等有关规定,你行营业部应调增收入,并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47.05万元,调增2000年度利润1582.9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22.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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