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字[1992]49号 1992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电询问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审批工作问题。现函复如下: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了对收费的清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清理整顿了各项收费,建立了收费审批制度,制定了统一的收费票据,加强了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1991年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审批管理的分工,我们在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草案)》和即将与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上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收费条例》)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收费许可证由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由物价部门发放;收费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请你们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因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与财政收支的安排有密切关系。目前还没有参与管理的,要尽快列上议事日程,已经开始管理的,要进一步做好工作。
二、做好贯彻实施《收费条例》的准备工作。各地可按照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和《收费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贯彻《收费条例》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收费审批管理的各项有关制度。正在制定有关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办法的,要与国务院上述精神相衔接。
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规定,收费项目的审批集中到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因此,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这一精神,了解熟悉审批管理收费的情况,研究制定收费项目审批程序,充实力量,做好项目审批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