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23日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