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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
 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8月21日 (89)国税所字第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63号文规定,对承包援外项目的单位所取得的经援承包节余收入在1986年至1988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现已执行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承包援外项目节余收入,自198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援外项目所得,从1989年1月1日起,暂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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