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工钻石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 <89>国税流字第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扶持钻石加工出口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和进口原钻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包括工贸,下同)企业出口的,从1989年3月1日起,一律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出口时不再退税。外贸企业将收购的免税钻石内销的,在销售时应按购进金额全部补征增值税。对外贸企业在1989年3月1日以前收购的钻石,外贸企业应做认真清理并如实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进行认真的复查。外贸企业出口1989年3月1日以前库存的钻石,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