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1月8日 国税函发<1991>034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0>690号《关于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的,仍应按财政部《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79号>的规定执行,即: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汇回原地缴税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地征收所得税。如有偷税、漏税或欠税行为的,应按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