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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纯棉布、小百货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
 调拨纯棉布、小百货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2月24日 <88>国税流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5年11月1日对国营商业企业的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时,鉴于国营商业企业调拨、批发小百货和纯棉布的经营情况比较困难,财政部规定对国营商业企业调拨、批发小百货和纯棉布的业务收入暂分别给予减税、免税照顾。近据各地反映,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小百货和纯棉布的价格和销售情况均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小百货和纯棉布的业务收入,恢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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