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电单位代售华能国际
电力开发公司电力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21日 <88>国税流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85>国函字72号文件“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可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的精神,我局已规定对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建设的电厂,其销售电力取得的收入依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由于电力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生产特点,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将所建电厂的发电量送入电网,委托各地供电单位代为销售,售电收入全额属电厂所有,供电单位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因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与供电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为了避免在供电环节再征产品税,现规定如下: